□牛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任重道远,人、财、物的保障必须到位,法治的助力不可或缺。

    落实村级组织建设法治化,炼乡村振兴筋骨

    村级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推动村级组织建设的法治化需要重点关注两个层面问题。首先,要坚持党在村级组织建设中的统一领导。《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党委领导”的组织建设前提,包括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内的村级组织,都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将自治、法治、德治进行有机结合。地方立法如《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进一步细化要求村“重大事项决策”由党组织“提议”、党支部“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充分保障了村级事务的决策规范,降低了决策风险。其次,明确“政”“经”两组织职能边界。依照《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要求,村级组织应当承担“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能。《宪法》第111条确认了村委会“行使管理本村公益事业与公共事务的职能”,对应了“村民自治”的总体要求。第8条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职能”,对应了“发展集体经济”的基本要求。经济组织与行政组织的“政经分离”,一方面能够推动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另一方面能够推动自主经营的现代化转型,两者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形成合力,推动乡村振兴事业的建设发展。

    落实人才培育保障法治化,扩乡村振兴源流

    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要激发人才活力,就需要在法治层面对这两类人才进行重点关注,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强化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实效。增强乡村振兴内部与外部人才的信赖;完善基层自治体制,增强农村成员集体参与。加强对乡村居民的普法教育,鼓励乡村居民参与乡村事务民主决策,提升乡村依法自治的氛围。完善对村委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审计等机制,推动基层村级组织的决策公开、财务公开等,增强乡村各类人才的认同感。持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成员权益保障。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别化保障乡村现有人才与城市人才的基本权益。对待乡村现有成员,应依法保障其固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法保障外嫁女以及分户后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土地、集体股份、表决权等权益;对待城市人才也应当综合考虑其对当地的贡献以及生活便利等因素,探索其应享有的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以及适度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以建立人才与乡村更强的连结纽带,增强各类人才的归属感。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除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以外,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探索以清单等方式明确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职能划分,构建以乡镇为核心的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供给机制。要将乡村公共服务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供给整体规划,推动养老、医疗、教育等资源向乡村倾斜,确保各类人才投身于乡村振兴建设时无后顾之忧。构建人才激励机制,以人才推动产业升级。地方政府应当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等政策文件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多重手段,鼓励乡村现有人才投身于农业产业升级改造中,鼓励城市人才发掘适宜乡村发展的特色产业项目。

    落实文化思想塑造法治化,铸乡村振兴魂魄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更是居于乡村文化振兴的核心地位,是乡村振兴的不竭动力。只有坚持基层普法,引导乡村居民守法,鼓励乡村居民用法,才能系统地塑造乡村居民法治文化思维,推动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一方面,应当打通乡村法治文化传播路径。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要以乡村法治体系建设为核心,应当在当前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四梁八柱”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村级组织建设、乡村人才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以及粮食、生态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完善,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要做到将法律用活。乡村法治实践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立法机关应当深入田间地头,了解乡村居民生活中的法律需求,寻找乡村治理中的法律难点,进一步反馈于涉农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中;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活用“枫桥经验”,依托乡村法庭,鼓励乡村居民旁听案件审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其他社会法律工作者也应当主动投身于乡村,为乡村居民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最后,应当统筹建设乡村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让法治文化伴随着网络覆盖,延伸到乡村各个角落,做到法治宣传“零死角”。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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